2016年11月22日,商務部發布公告,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所適用反傾銷措施進行期中復審調查。
本次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的調查期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中復審產品范圍為原產于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具體描述與商務部2014年第5號公告規定的產品描述一致。
任何利害關系方均可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對本復審提出意見,并提供相應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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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0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5號公告,決定自2014年1月20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征收反傾銷稅。
2016年2月14日,江蘇中能硅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江西賽維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陽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重慶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稱國內產業申請人)向商務部提出申請,主張終裁后韓國向中國出口的太陽能級多晶硅傾銷幅度加大,超過了終裁確定的反傾銷稅稅率,要求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相關規定,商務部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調查產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繼續按照原來的措施水平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必要性等有關情況進行了審查。商務部要求國內產業申請人補充提交有關證據材料;申請人在規定時限內提交了相關材料。
2016年11月1日,商務部就收到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申請事宜通知了韓國駐華使館,并向其轉交了期中復審申請書的公開文本及保密資料的非保密概要。有關利害關系方提交了針對本次期中復審立案的評論意見。
商務部經審查認為,申請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及《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法定條件。商務部決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開始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的期中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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