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環境保護廳于2017年1月10日發布《陜西省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DB61/T1061-2017)。其中對汽車整車制造、印刷、木質家具制造、醫藥制造、電子產品制造、涂料、油墨及其類似產品制造、橡膠制品制造、表面涂裝這八大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最低去除效率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同時對企業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提出了明確要求。新建企業自2017年2月10日起執行此標準控制要求,現有企業自2018年2月10日起執行此標準控制要求。
標準有何特點?
《標準》對VOCs適用范圍、排放限值、工藝管理要求、監測要求、核算方法等作了詳細規定。
《標準》充分考慮行業差別、地域差別、企業差別,將關中地區與陜南、陜北區別對待,對關中地區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進行了更加嚴格的限制。同時,對“現有企業”和“新建企業”實行了分類管控。
《標準》對揮發性有機物的監測也作了規定,要求企業排氣筒高度一般不應低于15米,高度如果達不到規定,按排放限值的50%執行。針對企業無組織排放的監控點位,應設立在車間門窗、生產裝置、儲罐區域外1米處,高度不低于1.5米。
《標準》在許多方面都進行了更加嚴格的規定。如:全省印刷、木質家具制造,表面涂裝等8個行業的非甲烷總烴最低去除率指標均高于國家標準和兄弟省市地方標準。
標準實施后,將達到什么效果?
初步估算,標準實施后,陜西省將有78%的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受到更加嚴格的標準限制,所涉及的8個主要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減排總量可達65%以上,全省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將在現有水平上削減至少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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