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污染是當前我國面臨的重要環境問題之一,VOCs在大氣化學過程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不僅是近地面臭氧和二次有機氣溶膠的重要前體物,而且對大氣的氧化能力、人體健康等都具有重要影響。由于江西省涉VOCs排放的行業眾多,單獨依靠現有行業排放標準無法達到全面覆蓋VOCs排放控制的目標。為確保完成VOCs治理任務,有效改善空氣質量,江西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編制了《江西省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控制標準(試行)》(征求意見稿)。
其中,有組織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為:
無組織監控點 VOCs 排放限值為: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生產工藝和管理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和新建工業企業廢氣中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管理。
注:在國家和我省現有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中,凡是無行業性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的工業企業,應當執行本文件。
標準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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