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商務部發布2017年第19號公告,決定自2017年5月10日起,對原產于日本、美國和歐盟的進口氯丁橡膠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美國和歐盟的進口氯丁橡膠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商務部發布公告決定繼續征收氯丁橡膠反傾銷稅
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7年5月10日起,對原產于日本、美國和歐盟的進口氯丁橡膠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商務部表示,自2017年5月1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美國和歐盟的進口氯丁橡膠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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